清官难断家务事,在小区当中物业和业主之间的关系也是十分复杂的。因为牵扯到服务和费用的支付,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矛盾就从来没有断过。
对于不合格的服务,业主最直接的做法就是“断供”物业费。而当业主“断供”物业费之后,物业也会变得更加没有活力。如此循环往复之后小区的物业和业主就变成了死对头。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刘某给付北京燕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9月30日至2020年9月29日期间的物业费共计3887.04元
法院审理查明,刘某系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蓝调沙龙雅园小区X-XXXX号房屋的所有人,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07.97平方米。2006年9月30日,小区物业公司与刘某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小区物业公司为刘某居住的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蓝调沙龙雅园提供物业服务;物业管理服务费按照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高层1.5元、多层0.9元,非住宅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此外,合同还对双方当事人其他权利义务条款进行了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小区物业公司依约向涉案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至今。经核实,刘某尚欠小区物业公司自2018年9月30日至2020年9月29日期间的物业费3887.04元。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本案中,物业公司依据其与刘某签订的协议为刘某提供物业服务至今,刘某亦实际接收了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刘某理应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服务费。
需要指出的是,物业服务企业与小区业主之间存在相互依存的关系,物业服务企业作为提供物业服务的主体,应当加强与业主的沟通,对于业主反映的问题及时有效地进行反馈和整改,努力提升自身的物业服务水平,通过自身努力为业主创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取得业主的认可;同时业主也应对物业服务企业给予相应的理解,尽可能地看到其在物业服务中的努力和付出,应当认识到及时交纳物业费是保障物业正常运转的前提条件,业主简单的通过拒交物业费的方式表达自身的不满情绪极易导致小区的物业服务状况陷入恶性循环。在此,本院希望双方能够通过共同努力,营造出和谐美丽的小区环境。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在物业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业管理中矛盾最大的就是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很多业主在面临交物业管理费时都会有一些误区:以不居住、未使用为由拒交物业费或其他费用;以物业服务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交物业费;对物业公司利用公用面积经营不满不交物业费;因开发遗留的问题而拒交物业费等等。
业主不交物业管理费的理由各式各样,但业主要理性对待问题不能单纯以拒交物业管理费进行对抗。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之间是一种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如果物业服务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业主可以依法追究违约责任,要求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
物业服务公司服务质量不合格通常属于一般违约,而非完全不履行,因此业主不能以拒交物业费的形式错误地行使抗辩权。且业主对这种服务的感知带有一定的个人主观因素。因此,业主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需要我们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员熟练掌握物业管理知识,相互真诚沟通,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