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借款纠纷现象。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后,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借款的现象。
那么,在日常生活中该如何处理借款纠纷呢?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关于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周某给付王某款项196000元及违约金98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8月13日,周某为王某出具欠条,载明:今周某本人欠王某32万元,此费用为明珠公司50%股份折现由来,周某承诺今年年底2015年12月31日之前先偿还王某10万元,余下22万元由2016年12月31日前还清,如逾期按每天千分之三支付给王某作为违约补偿。特别备注:之前所签20万元的那张欠条是为了帮周某应付他家人所签,那张欠条的金额作废,最终以此欠条的金额为准。自2015年8月3号起明珠公司与王某本人无关,之前王某欠周某那张欠条84000元那张欠条同时作废。宾馆如需王某出面,王某协助处理。
截止到2017年8月8日,周某共支付王某8万元,尚欠款24万元。因周某给王某之前所打的欠条即将超过国家法律规定的两年有效期,故重新打欠条。还款方式为周某每月还王某1万元,每月还款日期为每月30日之前,如若周某本人做不到,王某有权收取周某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违约日期的所有违约金,并且连本带息一次性全款还清,并追究其法律后果。之前双方的所有欠条作废,以此为准。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拘束力。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周某在2015年8月13日、2017年8月8日两次为王某出具欠条,明确欠款来源为明珠公司股权折现款并确认欠款数额,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通过明珠公司共同经营相关业务的合意,王某与周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周某未能就欠条载明的事项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明确其承诺给付王某相应款项的依据,更未能解释出具欠条后其向王某支付部分款项的理由。王某主张双方之间存在代持股份的行为及欠条的合意系股权转让,周某对此不予认可,明珠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中亦无法显示双方之间代持股份的情形及股权转让的事实。
故王某主张的案由有误,依法予以调整,调整为合同纠纷。周某为王某出具欠条后,理应按照承诺给付相应款项。周某给付部分款项后未能继续给付剩余款项,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现王某要求周某给付剩余款项及违约金,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律师说法
双方当事人会在借贷的时候约定还款的时间,如果到了最后的还款时间还没有还款的,在最后的还款时间和法院判决的这段时间里面产生的利息,是需要借款人支付的,这个利息是按照借贷双方之前约定好的利率来进行计算的,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的约定借款的利息的,就要按照当时银行贷款的利率来计算。如果借款人没有按照判决最后的时间去返还本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里面的相关规定,就还需要支付延迟了还款这些方面的相关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