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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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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被拖欠工资怎么办?

作者:荣博律师 发布时间:2022-07-25 17:22:33点击:

在工程建设中,往往需要大量的劳务人员,就会出现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的情况。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关于劳务欠款纠纷案件,判决北京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给付李某李某劳务费、住宿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68078元。

法院审理查明

2018年7月14日,在罗姓老乡的介绍下,包括李某在内的一行七人,从四川来到北京,在北京景粼原著项目22#安装石材幕墙,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后因无钱支付,工人罢工,北京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直接给李某转了七个人2018年7月14日至2018年9月21日期间的劳务费169072元,后来北京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员王某将李某等气人留下,让他们继续干到2018年10月11日。

2018年10月15日,北京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李某出具欠条。上载:“22#石材班组10月15日止,工资结算款为63078元,本款本由劳务老板支付,因该人无能力支付此劳务费,现委托景粼原著三期项目部代为支付,后由劳务款中扣除,支付金额为63078元,项目部承诺10月底此款汇入李某账户中,银行卡号×××,从卡号收款后,此欠条自动作废。如月底未付此款所造成的费用,项目部一并承担。北京三捷景粼原著项目部2018.10.15”,以上字体均系手写,欠条右下角盖有北京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龙湖景粼原著项目专用章。

法院认为:

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李某主张自己在北京景粼原著项目22#安装石材幕墙,北京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虽未明确表示认可,但其确认向李某支付过劳务费,故本院对李某在涉案工程提供劳务一事予以确认。

现李某主张北京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欠条上约定的金额支付劳务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李某主张其为维权而支出的交通住宿费10000元及误工费20000元,其作为主张一方,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发生了上述金额的费用,应承担不利后果,但考虑到欠条约定的付款时间为2018年10月底,李某追讨劳务费必然会产生相应费用,结合欠条约定及现有证据,本院对该部分费用的金额酌情予以确认。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律师说法: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原则上应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解决,对此没有争议。但鉴于我国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尤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层出不穷,问题严重,导致仲裁案件增多,纠纷处理程序复杂,加大了农民工的维权难度。有鉴于此,最高法院2006年8月14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中明确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该规定,将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出具工资欠条的行为,确认为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行为,劳动者可按普通债务纠纷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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